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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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