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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刑辩评论公众号
本案二审判决的时间是2016年4月29日,到现在2018年5月份,此时,是否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呢?还能不能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此,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是6个月:
1、判决、裁定生效之后6个月内;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且再审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下列再审申请事由的: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此,具体到本案,能不能申请再审得取决于有没有出现上述的四种情形。如果有,则还未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如果没有,则非常遗憾,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了。
例如:案例一、(2017)最高法民申4222号
本案中,二审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将二审民事判决书送达李殿选,李殿选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以新证据等四种事由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故本案再审审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李殿选新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首先,李殿选申请再审提交的上述六组证据材料并非原审期间客观上无法取得或无法提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
其次,该六组证据材料不具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明力。
综上,李殿选新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其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殿选的再审申请。
例如:案例二、(2017)粤08民申25号
该裁定于2016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则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于此时发生法律效力。林文能、燕宇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已超过了一审判决生效的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林文能、燕宇公司的再审申请时间已超过上述规定的再审期限,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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