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赵永林主任

手机:18605386711

电话:0538-8688310

Q Q:

邮箱:yueshoulvshi@126.com

网址:www.yueshoulawyer.com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泰山区2栋3楼29号


公司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8/9/17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2018)18

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15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泰安光彩大市场     咨询电话:0538-8688310



相关产品:


Copyright©2023 Yueshoulawyer.com 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服务热线:0538-8688310    投诉电话:0538-8688310        电子邮箱: yueshoulvshi@126.com     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1224号
技术支持:泰安网络公司 飞讯网络 鲁ICP备18033173号-1

热线:0538-8688310